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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今年将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

2022-06-24 10:13

王迎超 中房报记者 高中华|哈尔滨报道

6月23日,记者从哈尔滨市住建局获悉,该局起草了《哈尔滨市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租赁住房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征求意见。根据实施方案,哈尔滨计划“十四五”期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3万套(间),其中2022年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万套(间),力争新增保障性租赁住房占新增住房供应总量比例的10%。

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不高于市价90%

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主要面向符合条件的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解决阶段性住房困难及职住平衡问题。在申请租住地辖区内无住房的,可租住该区域保障性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通过现有已开工或已建成住房转化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和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人才用房,可适当放宽建筑面积标准。

保障性租赁住房年度租金标准可由项目投资主体或运营管理单位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90%,租金标准面向社会公布。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各类园区新(改)建运营的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于解决本单位(园区)无房职工住房问题的,租金标准自行确定。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享优惠政策

保障性租赁住房用地可采取出让、租赁或划拨等方式供应,其中以出让或租赁方式供应的,可将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价格及调整方式作为出让或租赁的前置条件,允许出让价款分期收取。

对企事业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土地,在符合规划、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用于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并变更土地用途,不补缴土地价款,原划拨的土地可继续保留划拨方式;允许土地使用权人自建或与其他市场主体合作建设运营保障性租赁住房。

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将产业园区中工业项目配套建设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占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例上限由7%提高到15%,建筑面积占比上限相应提高,提高部分主要用于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严禁建设成套商品住宅;鼓励将产业园区中各工业项目的配套比例对应的用地面积或建筑面积集中起来,统一建设宿舍型保障性租赁住房。

对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商业办公、旅馆、厂房、仓储、科研教育等非居住存量房屋,在符合规划原则、权属不变、满足安全要求、尊重群众意愿的前提下,允许改建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用作保障性租赁住房期间,不变更土地使用性质,不补缴土地价款。

对符合规定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项目,积极争取中央、省级财政的各项补助资金。结合市本级财政状况及保障性租赁住房需求,可利用市级财政资金采取国有开发单位建设、收购社会房源等方式,对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给予支持。

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房租

实施方案明确,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享受税收、配套优惠政策,同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市场化方式向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的市场主体提供中长期贷款,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的筹集。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商业保险资金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运营企业在银行间市场发债融资,支持符合条件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申报基础设施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

对于国有开发建设单位将已建成的普通商品房转化为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商品房销售审批可由销(预)售转为自持房屋,不办理不动产登记,不计入待售商品房统计数据。做为保障性租赁住房运营期满3年且未申请各级政府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补贴资金、政策的,可适时予以转化为普通商品房。其他开发建设单位可参照执行。

承租人承租纳入保障性租赁住房管理的房屋,符合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规定的,积极为承租人及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房租。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条件的承租家庭,可享有落户、教育等公共服务权益。

实施方案提出,市、区相关部门要优化审批流程,提高项目审批效率,加快保障性租赁住房认定审核速度。对于新(改)建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鼓励采取告知承诺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探索将建设工程许可和施工许可并联办理。不涉及土地权属变化的项目,可用已有用地手续等材料作为土地证明文件,不再办理用地手续。

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

实施方案规定,保障性租赁住房坚持“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鼓励产权单位选聘经验丰富、运营能力强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负责运营管理。加强对保障性租赁住房供应主体的市场监管,规范合同管理,严格租金标准,坚决防止销售或变相销售保障性租赁住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需整体确权,不得分割登记、分割转让、分割抵押,不得上市销售或变相销售。不动产权证应附记“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不得分割进行登记、转让、抵押”。利用企事业单位自有空闲土地建设和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如遇征地征收,依法进行补偿。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运营期限原则上应不低于5年(商品房转化项目除外),运营期自项目投入运营起计算。运营期内,不得改变使用用途。运营期满后,经申请批准后,可继续作为保障性租赁住房出租,也可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根据筹集渠道分类退出。运营期满申请退出的项目,项目认定书自动废止,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应对享受免收基础设施配套费进行补缴。运营期未满5年申请退出的项目应对已享受的各级政府保障性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结合实际运营时间、房屋折旧等因素进行核算后返还。

据了解,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2年6月30日。社会公众可将注明人员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的意见和建议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哈尔滨市住建局。电子邮箱地址:hao7577@163.com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哈尔滨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哈尔滨,保障性租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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