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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未检验电梯 哈尔滨市一物业公司被罚3.5万元!

2023-07-31 10:01

今年以来,哈尔滨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特种设备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为进一步压实企业主体责任,不断强化以案促改、以案促教,充分发挥警示教育震慑作用,该局将上半年办结特种设备典型案例进行公布。

案例一:小区使用未经检验的电梯

执法人员对香坊区某物业公司管理的某小区在用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正在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电梯,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电梯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

案例二:一公司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叉车

执法人员对通河县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用1台叉车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的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的规定,属于使用未按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叉车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停止使用未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

案例三:医院使用超期未检压力容器

执法人员对南岗区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医院有一台在用脉动真空灭菌器,正在运行使用,该医院无法提供有效期内定期检验报告,经查实,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压力容器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医院停止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处以罚款人民币5万元。

案例四:加气站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检查并记录

执法人员对南岗区某能源公司加气站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加气员正在对两台车辆的车用气瓶实施加气作业,加气员未对此两台车辆进行检查并记录,直接对未进行充装检查并记录的车用气瓶进行了加气操作,涉嫌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经查实,该公司加气员直接对未进行充装检查并记录的车用气瓶进行了加气操作,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规定,属于未按规定对充装的车用气瓶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并记录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万元。

案例五:物业公司未对电梯紧急报警装置即时应答

执法人员对平房区某物业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1部电梯的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其进行整改。经查实,该公司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的行为违反了《哈尔滨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五款相关规定,构成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未即时应答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该物业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1.5万元。

案例六:一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起重机械

今年6月,执法人员对香坊区某电站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有1台10吨桥式起重机械于2020年9月7日进行首次检验,2021年10月8日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次检验日期为2022年9月,经查实,该公司使用该台桥式起重机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构成违法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桥式起重机械的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该公司予以责令改正,处以罚款人民币3万元。


来源:哈尔滨日报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哈尔滨,物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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