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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可组建物管会?成立后都干啥?黑龙江拟出新规,征求意见中

2021-05-21 10:35

黑龙江省住建厅起草《黑龙江省物业管理委员会组建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现公开征求公众意见。

以下四种情形之一

可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依据办法,具有“不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因各种原因未成立”“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未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以及“需要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后仍不能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四种情形之一情况的,应当依法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自行管理的除外)。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要组建一个物业管理委员会,并坚持党建引领,推动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中建立党组织。

物管会成员中应有共产党党员

根据办法,物业管理委员会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表、业主代表等7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业主代表占成员总人数半数以上,成员中应当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符合组建条件的,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将就物业管理区域拟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事项进行公告。公告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即小区公告栏、主要出入口、房屋单元门厅、电梯轿厢内、客服场所、公共活动场所等公示,公示所在的显著位置至少两处、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中,居(村)民委员会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推荐;业主代表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小区业主联名推荐或者业主自荐。联名业主人数应当不少于10名,并经被推荐人选本人签字同意;业主自荐应当征得不少于10名其他业主签字同意。每名业主只能推选一名业主代表。

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能干啥?

根据办法,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业主共同决定物业管理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推动符合条件的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二)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三)组织业主依法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人,代表业主与选聘的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与解聘的物业服务人进行交接;

(四)拟定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五)组织维修资金的使用以及维修资金的补交、续交;

(六)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人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督促物业服务人对物业服务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督促业主交纳物业费用;

(七)组织业主制定或者修改管理规约、议事规则,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对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管理规约的行为进行制止;

(八)制作和保管会议记录、共有部分的档案、会计凭证和账簿、财务报表等有关文件;

(九)定期向业主通报工作情况,每年公示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应当交纳的物业费用情况;

(十)协调解决因物业使用、维护和管理产生的纠纷;

(十一)配合行政执法部门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开展的执法管理工作;

(十二)配合、支持居(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十三)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共同决定赋予的其他职责。

办法要求,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物业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过半数成员签字同意。会议结束后3日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将会议情况以及确定事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限不得少于7日。物业管理委员会对于需要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不得擅自作出决定。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拒不召集、拒不参加或者阻挠召开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以及一年内累计缺席物业管理委员会会议总次数一半以上的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将被终止其成员资格。

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一般不超3年

根据办法,物业管理委员会成员津贴、聘用人员报酬、工作经费、聘请第三方机构费用等由物业管理委员会结合实际提出申请,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相关费用可从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益中列支或由全体业主按专有部分建筑面积共同分摊,另行交纳。

此外,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一般不超过3年。期满仍未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将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

物业管理委员会自业主大会依法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起停止履行职责,并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后解散。物业管理委员会重新组建或者解散后,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

公众和各相关单位可于

5月15日至6月15日期间将书面意见

寄送至:哈尔滨市道里区景江西路888号,

省住建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王峰(收);

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hljwygl@163.com。


来源:哈尔滨日报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黑龙江,物业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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