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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提示警示制度:这些情形将发警示函告

2020-03-31 13:25

王迎超 中房报记者 高中华|哈尔滨报道

近日,黑龙江省住建厅安委办发布《黑龙江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提示警示制度》(以下简称“警示制度”),要求各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根据某一时段、某一地区、某一行业领域、某一事故类型发生规律性、苗头性、趋势性和国家提出安全生产工作新要求以及特殊季节和恶劣天气应当采取的防范措施等进行预先性提醒。警示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警示制度提出,各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要根据上级指示、气象预报或者以往发生事故的经验,在重大节假日、重要会议和部署、特殊季节、恶劣天气、重要市政基础设施抢险和施工高峰期之前、以往事故多发或其它地区突发重大安全事故时,及时发出本地区、本单位的安全生产提示,并督促相关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做好预防工作。提示可采取群发短信、微信、召开会议、下发提示函告等方式进行安全生产提示。收到提示函告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提示内容落实相应措施,形成书面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送实施提示函告的住建主管归口部门。

此外,有下列情形的,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应及时发出警示函告:

(一)发生死亡3人及以上或者连续发生多起死亡1人,以及性质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住建系统生产安全事故;

(二)被提示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对已提示的工作内容未及时部署、防范,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

(三)对已安排部署的重要事项、重要工作贯彻落实不力,或对重大事故隐患、严重违法行为不按规定完成整改、处理的。

警示制度要求,收到警示函告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警示函告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和工作措施,形成书面报告,并在15个工作日内报送实施警示函告的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各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在警示函告发出后,要监督警示函告的落实情况。对不认真落实警示工作要求,不及时反馈工作情况的部门或生产经营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各级住建主管归口部门应对被警示函告的生产经营单位适当增加监督检查、抽查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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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黑龙江,安全生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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