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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户购买者“钱铺”两空:北京洛克时代商铺诈骗案追踪

2019-09-17 18:56

|中房报记者 田傲云 北京报道

真金白银购买的商铺到头来却落了个“钱铺两空”,年近八旬的李志伟及200余户受害人,始终不相信这是他们奔走两年多换来的结果。

李志伟购买的是“洛克时代大厦”B1层部分区位32年的经营权,如今这里已人去楼空。

洛克时代大厦位于北京北四环慧忠里,地处亚奥核心板块,紧挨“鸟巢”“水立方”,地铁15号线安立路站,优越的地理条件使其在购房者心中地位骤升。

洛克时代大厦B1层权属归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瑞恒光”)所有,占地建筑面积3600余平方米。2014年底至2016年底期间,昊瑞恒光将其分割成300多个商铺进行销售,宣称要打造成一个高端精装修的餐饮商城项目,直到2017年3月到了交付期,部分受害者前往洛克时代大厦准备办理商铺交接时,才发现商铺早已大门紧锁、人去楼空。

无奈之下,这些业主将上述公司告上了法庭。结果却令人瞠目,最终承担此事的主体由公司变为了个人。

“案件被判为是徐扬个人合同诈骗后,他哪里能够退还我们的钱?事情了解得越清楚就越生气。”李志伟看着手中的材料说,“这里有太多的疑问。”

李志伟所指的“疑问”是,在昊瑞恒光股权全部转让给蟹岛公司的情况下,徐扬是如何冒用昊瑞恒光名义骗取商铺经营权转让款的?是否存在变相的转移资产嫌疑。

针对此事,购买者们目前已经再次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蟹岛公司与中投瑞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法院已再次立案;如果上述要求得到确立,他们的投资或将有一定保障。

事起股权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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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时代大厦。

“买商铺的时候还在经营,去消费的人也很多,本以为可以买下来自己做生意,没想到竟然是一个骗局!”李志伟说起这件事来,声音忍不住放大,语速也变得越来越快。

退休多年的李志伟虽然已近八旬,身子骨却依然很硬朗,早些年他就在家附近购买了多个商铺用于经营;购买洛克时代大厦的商铺,实属意外。

“那会儿(洛克时代大厦)还开着美食城,生意做得热火朝天,餐饮类的生意我本身也很熟,就走进去询问情况。” 李志伟告诉记者,中介人员向他介绍,不久后,昊瑞恒光要把这里进行装修,将其打造成高端精装修餐饮商城,发展前景很不错。

李志伟被商铺的宣传所打动,加上地理位置和价格都还不错,2016年12月底,他签下了《经营权转让合约》,同时以190余万元总价购买了部分区位经营权。签完合同不过3个月,本以为能办理交付的李志伟却得知商铺交付不了了,之前的工作人员也已经不知去向。

与李志伟一样,陈思远也是被“高端精装修餐饮商城”的宣传打动,他在2016年3月以每平方米36577元价格购买了8.7平方米商铺,并一次性付清了总房款31万余元。据统计,在2016年3月至2016年12月期间,陆续有200多人购买了洛克时代大厦B1层商铺,累计销售金额超1亿元。

“公安机关、检察院等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后,我们才知道,原来昊瑞恒光因为身负债务且无法及时偿还,在2016年1月与债务公司的关联公司北京蟹岛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现已改名北京金宇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蟹岛公司”)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李志伟告诉记者。

实际上,这个股权转让协议并非真的股权转让,实质是抵押担保。也正因为这个协议,给之后发生的事件埋下了伏笔。

2017年3月,100余商铺购买者前往北京洛克时代大厦收房,结果是人去楼空,100多人当即到公安机关报案。之后,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受理了此案,并对涉案公司昊瑞恒光以合同诈骗罪立案侦查,于同年5月破案,认为该公司有犯罪事实发生,同时将该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徐扬刑事拘留。

“5月18日,公安机关通知该案已告破,主要诈骗嫌疑人徐扬被抓,但抓进来后什么都不说,公安这边暂时还没有其他突破口,对于我们一直关心的资金流向也没有给出答复,只是说地下商铺已经查封,这个资产是属于我们受害者,应该能得到赔偿。”李志伟回忆道。

一直到2017年12月,李志伟及其他受害人得知上述案件已经移交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通过聘请专业律师团队阅卷后发现,昊瑞恒光地下商铺已经不属于受害者权益,其产权已经归属目前的股东蟹岛公司,案件也由北京昊瑞恒光实业有限公司合同诈骗案变更为徐扬个人合同诈骗案。具体变更原因不详。

2018年7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昊瑞恒光原实际控制人徐扬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起诉书。

2019年7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徐扬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退赔受害人1.03亿余元;冻结在案的昊瑞恒光财务人员何某名下银行存款、扣押在案的徐扬手机变价款,用来退赔受害人;查封相关资产、冻结昊锐恒光建设银行存款、轮候冻结徐扬的合作伙伴李某名下招商银行存款,退回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依法处理。

“拆东墙补西墙”下的败露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2015年7月份,徐扬通过北京中投瑞丰投资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投瑞丰”)以承担昊瑞恒光7000万元债务,实缴200万元的方式进行收购,取得了洛克时代大厦地下一层1800多平方米、地下二层6600平方米房产的所有权。

到2016年3月,又以1700万元价格收购了北京安居乐购物商城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安居乐”),取得了地下一层另外1800多平方米的经营权。随后的4月份,徐扬找到收购昊瑞恒光前,就一直和昊瑞恒光有着合作关系的销售团队,委托他们继续对地下一层3600余平方米商铺进行分割销售,到2016年12月,累计销售金额1亿余元。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认为,在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徐扬在明知昊瑞恒光的股权已全部转让给蟹岛公司的情况下,伪造昊瑞恒光公章,并冒用该公司名义与受害人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骗取经营转让款1亿余元,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徐扬则对公安机关指控其犯合同诈骗罪有异议,他表示,按照和受害人签署的协议,可以将交付期延迟两个月,所以并不认为自己是在诈骗;其次,昊瑞恒光将股权转让给蟹岛公司的实质是典押行为,昊瑞恒光的实际控制人仍是其本人,有权对商铺进行处理。

徐扬解释说,2015年7月收购昊瑞恒光后,由于该公司欠债务公司1500万元,同时以洛克时代大厦地下一层、地下二层共计8400多平方米的产权作为抵押,他在收购昊瑞恒光后,也一同承担了这部分债务,但一直没有归还欠款,也没有解除抵押。2016年1月,他找到蟹岛公司,称因盘活另一烂尾楼项目遭遇资金周转困难,如果蟹岛公司愿意追加500万元,等资产盘活后就可以还款。蟹岛公司认为有足值房产作为抵押,同意追加资金,并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回购期并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

徐扬还表示,蟹岛公司一直知道商铺处于销售状态,但在得知昊瑞恒光还未支付销售团队1000多万元佣金,以及外欠1000多万元借款时,出租该房产是想要偿还佣金及欠款,以及他欠蟹岛公司的债务后,蟹岛公司就没有再对其销售商铺的行为表态。

蟹岛公司则表示,这是因为徐扬认为以2000万元将昊瑞恒光股权转让是一个亏本生意,在此基础上,双方各让一步,如果中投瑞丰需要以昊瑞恒光名义签订房租协议及收款,蟹岛公司可以配合办理。但徐扬不能再对外签订租赁协议,也不能以昊瑞恒光名义对外签署协议,且只能收取股权回购期内租金。

尽管徐扬一直强调,该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是民间借贷关系的一种抵押担保,他一直都是昊瑞恒光的实际控股人,但在协议规定的股权回购日期前没有及时回购股份,却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徐扬解释说,没有如期回购,一方面是地下商铺的项目只销售了地下一层,他计划还要销售地下二层商铺;另一方面则是因为他从事不良资产并购投资,他把资金用来并购了其他项目。不过他曾用合作伙伴的名义与蟹岛公司签订了收购昊瑞恒光股权协议,约定延长股权收购期到2016年11月25日。到期后,由于投资其他项目,资金周转不开,再次和蟹岛公司口头约定延期,最终,蟹岛公司同意延期到2017年5月。

对此,蟹岛公司只承认徐扬以合作伙伴名义与其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将股权收购期延长到2016年11月25日,蟹岛公司强调徐扬一方累计支付了700万元后未继续支付转让款,也没有与其达成新的协议。

但李志伟认为徐扬不会放弃回购,“公司资产价值远高于借款金额2000万元,加之徐扬此前先后还款1100多万元,他可能让蟹岛公司用800多万元就把自己价值几个亿的资产拿走么?”

李志伟也不认为徐扬是资不抵债,“根据我们实际统计,商铺销售期间,徐扬每个月都有数百万甚至数千万元的收入,问题的关键是钱去哪里了?”

2018年10月,李志伟的代理律师曾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昊瑞恒光财务人员何某出庭,表示通过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昊瑞恒光在商铺销售期间共获得8079万元,款项经何某倒手后,其中有6365万元款项去向不明,但卷宗内没有关于何某的相关调查,直到2019年7月开庭前,这些资金的具体去向依然是谜。

2019年7月8日,何某没有出现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庭审现场,而是由徐扬在庭审现场解开了这个谜团。他说,其中1700万元用于归还收购安居乐的欠款,1000余万元用于支付蟹岛公司的债务利息,1000余万元用于归还之前收购昊瑞恒光的欠款,其余4300余万元用于由他担任法人的一家公司用来资金周转。

“这个说法只是徐扬单方面所述,没有实质证据,不排除这个账目是徐扬自己捣腾出来的。整个案子都没有对昊瑞恒光财务及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很难有说服力。”有受害人说。

受害人要求撤销转股协议

李志伟表示,也正是由于徐扬强调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其实质是典押行为,昊瑞恒光的实际控股人仍然是他,徐扬使用私刻的印章与他们签署经营权转让合同,昊瑞恒光公司应该与徐扬承担连带责任。

李志伟告诉记者,“和我们所有受害人签约所盖的公章尾号分别为662和665,其中尾号为662公章是昊瑞恒光合法所有,但在2014年11月已注销。此后,在和受害人交易时仍然使用这个公章进行签约;尾号为665的公章则是在2015年11月刻制,这枚公章在徐扬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前就已经用来和我们签订经营权转让合约,但我们对这些并不知情。所以我们认为签署的合同无论是否有效,昊瑞恒光必然需要承担责任。”

“既然尾号为662的公章已经作废,那么这枚公章应该上缴销毁,而现在这枚公章不仅没有被管理好,还落在了徐扬手中用来和我们签约,昊瑞恒光难道不应该承担责任?” 李志伟解释说。

李志伟他们还发现,在2016年1月18日蟹岛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库提交变更公司章程时,蟹岛公司曾使用过这枚尾号为665的公章6次。而蟹岛公司称其没有注意到公章事宜,李志伟显然不能认同,“在变更公司章程这样的事情上使用了尾号为665的公章,这说明蟹岛公司对这枚公章是知道并使用的。”

对此,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徐扬在未经昊瑞恒光实际控制人蟹岛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已注销或私刻的公章以该公司名义与他人签订协议,擅自处置该公司名下房产的行为与蟹岛公司的意志相关违背,也没有体现昊瑞恒光整体意志的单位行为,更为重要的是,其销售所得钱款由徐扬实际控制支配,并未由昊瑞恒光占有,也没有为该公司谋取利益。所以不符合单位犯罪的成立条件,昊瑞恒光也并非犯罪主体,不应在刑事案件中承担责任。

2019年7月8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下来后,李志伟等受害人又开始了他们的奔走,“案件被判为是徐扬个人合同诈骗后,他哪里能够退还我们的钱?商铺现在又归蟹岛公司所有,我们什么都没有了;我们提出的抗诉也被驳回了。”

2019年8月,受害人来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撤销蟹岛公司与中投瑞丰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这一次总算立案了,希望开庭后法院不要判驳回。”李志伟满怀期待地说,如果转股协议被法院撤销,那么这些商铺就依然归中投瑞丰所有,检察院起诉书中提到的“徐扬在明知昊瑞恒光股权全部转让给蟹岛公司的情况下,冒用昊瑞恒光名义骗取商铺经营权转让款”也就不再有依据。

有熟悉房地产方面的律师告诉记者,这种案件最好的解决方式就是来自公安机关的追赃。(出于保护购房者隐私,文中购房者姓名皆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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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北京洛克时代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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