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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签了预订合同 “定金”能退吗?

2019-08-16 14:30

125平方米的房子,32%都是公摊面积,这样的房子你会买吗?近日,长春市民刘女士看中了一套商品房,因为没有购房经验,草率缴纳了定金,签订了预定协议。然而后来她才得知,这套房屋套内面积竟然只有85平方米,而且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刘女士认为,售楼员故意隐瞒信息存在欺诈行为,要求退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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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料:

公摊面积占32% 消费者要求退定金

刘女士告诉记者,7月27日她和家人来到小区看房,售楼员非常热情,介绍新房周边交通方便,配套商业齐备,还带她在小区走了一圈。刘女士当场看中了一套高层住宅,当天她跟销售员签订了《预定协议书》。根据协议规定,刘女士签订认购书后,需要缴纳定金1万元,在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定金可抵购房款。

“当时售楼员介绍得挺好,可唯独没有介绍新房的公摊面积和使用年限。”刘女士说,因为自己没有购房经验,当时没有主动询问。在办理接下来的手续过程中,她才得知这套住房公摊面积达到32%,住房的建筑面积是125.31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只有85.25平方米,公摊面积超过40平方米,这让她无法接受。而且,经过刘女士上网调查,这套住宅所用土地原来是商业用地,可后来改建成商品住宅,所以土地使用年限只有50年,而周边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

于是刘女士找到售楼经理,要求退还定金,但售楼经理以退还定金还需向上级领导请示,单位更换负责人等理由拖延,不肯退款。“我觉得他们就是拖,不想给我们退。”这让刘女士感到进退两难。

关注一:

售楼员未主动告知 属于欺诈吗?

“三室两厅的房子,公摊面积太大了,从来没有听过这么高的公摊比率。”刘女士认为,售楼员为了把房子销售出去,在宣传时以及与其签预定协议时故意不主动告知公摊面积和土地使用年限,存在欺诈行为,于是要求退房,并返还定金。

售楼员隐瞒公摊面积是否构成欺诈呢?记者咨询了长春市消费者协会秘书长钟萍,她表示,目前国内现有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对公摊系数设定上限,因此售楼员没有提前告知并不算违规。如果房屋设计标准超出国家标准或者政府有关规定,销售人员就必须提醒消费者,保证消费者知情权,不能隐瞒真实情况,使得消费者做出错误决定。

记者在长春市房产信息平台上随机调查了几个获得预售许可证的楼盘项目,公摊比率从15%到27%不等。

业内人士介绍,一般多层住宅的公摊面积约在10%~13%,18层以下的板式住宅公摊约在13%~15%,点式的楼盘公摊大多在15%~17%,而30层以上的住宅因为电梯数量的增多,公摊通常都在25%左右。其中,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配电室公摊建筑面积、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以及为整幢建筑服务的共有房屋和管理房屋都属于公摊面积范围内,都要由购房者分摊。

关注二:

签订预定合同 “定金”还能退吗?

刘女士已经在《预定协议书》上签字,能否要求售楼经理退还定金呢?对此,代理房地产企法务工作多年的吉林吉翔律师事务所刘海波律师给出了肯定的答案。

刘海波表示,《预定协议书》属于商品房预约合同,是签订本约合同的不必要前提条件,对当事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在购房合同签订之前双方就商品房的房屋性质、合同条款、公摊面积、贷款事宜等未能协商一致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年第8期公报案例《戴雪飞诉华新公司商品房订购协议定金纠纷案》的裁判要旨,购房者是可以请求解除预约合同(即:退房)并返还已交款项的。

8月15日,刘女士表示,经过协商开发商已同意退还定金。

提醒:签订购房协议需要慎重

刘海波律师提醒消费者,购买房产对于一般家庭来说是一项大支出,在作出具体的购房决策时,慎重签订合同。应查验开发商提供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相关文件,了解公摊面积、土地使用年限等房屋重要信息,消费者签定购房合同时,一定要仔细看清里面的内容,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宣传或者口头承诺,涉及特别重要承诺的,须在合同中明确,或者让开发商另出具书面证明。

此外,细读合同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对于开发商提供的格式条款,应仔细研读,对于不理解的合同条款,应要求开发商进行详细的解释说明。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买房,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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