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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将开展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 重点查公示及合同

2019-04-23 14:49

  2019年4月22日,哈尔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公示制度的通知》(哈住建发【2019】138号)(以下简称“公示通知”)及《关于转发黑建规范【2019】3号文的通知》(哈住建发【2019】140号)(以下简称“合同通知”)两个通知,要求各房地产经纪机构进一步完善公示制度,并在居间服务中统一使用《黑龙江省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及时了解掌握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落实情况,哈尔滨市将开展一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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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检查时间

  2019年4月24日开始

  二、检查范围

  在哈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利民),呼兰、阿城、双城区按此通知要求立即进行检查。

  三、检查内容

  (一)是否按照要求进行公示;

  (二)自2019年4月12日起,是否使用《黑龙江省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三)《黑龙江省房地产经纪居间服务合同》中关于购房定金及购房款存入的指定资金监管账户,是否是在哈尔滨市住建部门网站公示的账户;

  (四)是否履行告知责任。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1.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2.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3.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4.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5.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6.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7.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8.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之规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需制作《书面告知书》,由当事人签名(盖章)确认,存入经纪服务合同,备查。

  四、限期整改

  对于专项检查中没有履行上述内容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要求立即整改,整改时限为5个工作日。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记入信用档案,并利用媒体进行对外公示。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哈尔滨,房地产经纪机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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