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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发布购房风险提示 这12种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

2021-12-04 12:47

王迎超 中房报记者 高中华|哈尔滨报道

12月4日,黑龙江省住建厅下发商品房交易风险提示,提醒购房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时,如果存在以下12种情况,要予以警惕防范,并及时向行业主管部门举报。

1.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销售商品房,并向购房者收取购房款、认筹金、定金、预订款等款项的。

2.拟购商品房项目未进行预售资金监管,房地产开发企业要求购房者将购房款转入非政府部门指定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的。

3.房地产开发企业只签订线下商品房买卖合同,且不及时网签备案的。

4.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一次性付款、团购费、定金抵购房款等名义,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备案价格销售商品房的。

5.购房者与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或未获委托的房地产中介机构签订购房协议、合同、认购书,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诚意金的。

6.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返本销售或变相返本销售、售后包租或变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销售商品房的。

7.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大额诉讼或被列入被执行人,以及拟购商品房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项权利的。

8.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广告宣传、销售或中介人员的口头承诺,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容或商品房实际情况不符的。

9.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建筑面积、使用面积、价格、交付日期、质量要求、物业管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未载明或不清晰的。

10.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商业办公项目可以改为住宅用于居住的。

11.购房者支付定金或首付款前,未与该商品房项目合作银行确认该项目是否具备按揭贷款条件,以及按揭贷款投放额度。

12.以零首付、变相零首付或超低首付款比例促销获得银行按揭贷款的。

记者同时获悉,黑龙江省住建厅还要求各地住建部门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加强对开发项目巡查检查力度,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销售行为,发现一起,处罚一起,并向社会公告。


来源:中国房地产网哈尔滨
编辑:本站编辑
标签:黑龙江,购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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